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
杨先生称其路过某广场时,发现跳舞人因放音响发生争执,其路过帮忙解围却遭打,故将跳舞的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检查住院手术费、后期鼻子扶正修复手术费、前期检查手术误工及生活交通费、赔偿后期手术误工费等3.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千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自己劝架反被打伤
原告杨先生诉称,2018年8月13日晚上8点多在木樨地桥下,两队人在那里跳舞,因放音响的老头老太经常发生争执影响大家跳舞,多人劝说均无果,他路过时好心上前说和,不料却与马先生发生争议并厮打起来,后被众人劝开,回家后发现满脸血迹,自己在家用药止痛。当晚他没有报案,过几天后发现伤势未见缓解。于8月17日报了警,8月18日经拍片诊断,鼻子多处骨折。
被告:未发生身体接触
被告马先生辩称,平时都在木樨地桥下跳舞,当日有个老太太用音响在放音乐,他站在那里聊天,杨先生抖了一下绑着音响的车把手,看到老太太差点摔倒就上前扶了,杨先生一句话没说双方就动手了,后被围观者拉开。到家后发现有受伤。事发几天碰到了面,但对方表示不想再提此事。一个月后派出所通知他去并说杨先生构成轻伤。事发当天,杨先生把其推倒了,其还手并没有打到杨先生,再无身体接触,杨先生所述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对,要求的赔偿也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纠纷发生的时间和马先生是否造成杨先生身体损害说法不一。
首先,关于纠纷发生时间,马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表示事件发生在2018年8月中旬,杨先生则明确说为2018年8月13日,马先生在庭审中所述时间与其询问笔录不一致,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能够支持其陈述的相应证据,故对于马先生关于纠纷发生时间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损害行为,马先生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向杨先生脸部打了三四拳,但认为没打到脸,结合杨先生的受伤部位和各方陈述,足以确信杨先生的受伤系马先生造成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确定该事实存在。故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损害后果与马先生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另需要指出的是,杨先生与马先生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具有过错,且在发生口角后杨先生首先对马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法院认定杨先生对于自身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马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杨先生的损失,就医疗费,杨先生提了医疗费票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票据金额而未举证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就后期医疗费和后期误工费,由于该费用尚未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就误工费和交通费,杨先生虽未提交证据,但其确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且就诊必然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其主张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杨先生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的天数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462.4元。